各區、縣(市)科技局,錢塘新區經發科技局,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新制造計劃”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2019〕17號)等文件精神,現征求你們對《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請將修改意見于11月20日下班前加蓋公章后書面(或發PDF電子版)反饋至市科技局。如無意見,也請務必注明無意見后反饋。逾期不回復,視作無意見。
聯系人:徐長明、裘國華;聯系電話:86840472、87060408
傳 真:87061059; 郵箱:qgh@hzne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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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11月12日
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資金
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新制造業計劃決策意見,引導我市科技型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促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的主體,持續推進杭州新時代高質量發展,依據杭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新制造計劃”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2019〕17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型企業是指符合本辦法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國家重點扶持“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是指由市、區兩級財政科技專項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和激勵本市科技型企業增加研發費用投入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采取事后補助方式。在市稅務局完成上年度企業匯算清繳及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統計局等部門按照市稅務局提供的企業研發費用信息,按當年度財政科技專項預算,兌現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
第四條 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企業研發費用由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歸集。國家有新的修訂政策依據,以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第五條 獲得財政補助的企業研發費用投入為企業自有資金投入部分,不包含來自各級政府部門資助的財政性資金。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完成申報享受年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享受財政補助的企業研發費基數以企業實際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研發費為準。未申報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提供在杭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研發經費審核表,由市科技、財政部門核認。
第六條 獲得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包括經認定并公告有效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或是納入市、區科技部門建立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培育庫的企業。
(二)企業研發領域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和杭州市發展信息經濟“一號工程”、市新制造業計劃重點支持范圍。
(三)企業自主創新活躍,項目管理規范,財務核算健全,按規定范圍列支、歸集研發費用,單獨設立明細賬,企業研發費在企業統計報表系統正常反映。
(四)企業近兩年來運行正常,經濟、科技、安全、環保領域等均無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違規和科技誠信事件。
第七條 獲得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國家重點扶持“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高新技術企業應符合以下特定條件:
(1)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企業經營規模應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的中小微企業規模上限: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
(2)符合條件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財政補助企業限定600家。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上服務業企業(簡稱規上/限上企業)200家,規模以下工業企業、限下服務業企業(簡稱規下/限下企業)400家。
(3)為大力實施市新制造業計劃,對國家重點扶持“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沒有經營規模方面的限制條件,補助企業數也沒有限定。
第八條: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財政補助按企業規模大小,分檔設定補助條件和標準。
(一)規上/限上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對經核定當年企業研發經費額較上年度新增200萬元以上,且在全市同類企業研發經費增加額排序中居前200位的工業、服務業企業,按不超過新增研發經費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200萬元。
(二)規下/限下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對經核定當年企業研發經費額較上年度新增50萬元以上,且在全市同類企業研發經費增加額排序中居前400位的工業和服務業企業,按不超過新增研發經費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50萬元。
(三)國家重點扶持“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其中,經營規模符合市中小型科技企業限定條件的,納入市中小型科技企業補助名單;經營規模超過市中小型科技企業限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核定的當年企業研發經費額應較上年度新增200萬元以上,按不超過新增研發經費額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九條 企業研發費用財政補助的實際比例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按符合條件企業研發費增加額、當年度市財政科技專項預算額等測算確定,在下達年度補助文件中公布。
第十條 企業研發費用財政補助由市、區(縣、市)按比例分別承擔。其中,屬地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錢塘新區、富陽區、臨安區的企業,由市財政和當地區財政各承擔50%;屬地蕭山區、余杭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的企業,由市財政和當地財政各承擔25%、75%。
區、縣(市)可以在市補助比例基礎上擴大補助范圍,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補助程序
(一)篩選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一月內,市稅務局向市科技局、市統計局提供申報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及加計扣除金額、企業經營規模(按企業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職工總數等)的信息清單。
市統計局對提供清單中的企業,進行規上(限上)企業和規下(限下)企業分類,并剔除在統計信息系統未填報研發經費投入的企業(尚未納入企業信息統計體系的小微企業除外)。
市科技局按照認定有效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庫和本文件規定的條件,初步確定符合補助條件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
市科技局依據市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會同各區、縣(市)科技局,審核符合當年市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的分類、分檔企業名單,并按當年企業研發投入增加額排序。
(二)公示名單。市科技局在杭州政務網、杭州科技信息網等向社會公示符合市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財政補助條件的市中小微企業和“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信息主要包括擬補助企業名單、企業類別、企業經營規模、研發經費增長額。
對公示企業信息有異議或舉報的,由企業所在區、縣(市)科技局統一受理,區、縣(市)科技局會同本地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進行初查核對。
初查情況統一報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會同市稅務局、市統計局等部門進行復核,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核實。
企業主動放棄補助,要在公示期間,書面致函市、區科技部門。
(三)編制方案。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測算確定當年補助比例,核算每家企業補助金額,編制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經行政決策,下達補助文件。
(四)資金劃撥。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經各區、縣(市)向企業下達補助資金,并將補助資金企業名單抄送市稅務局、市統計局。
第十二條 獲得財政補助的企業,應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補助資金應用于企業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著力提升企業自主創新活力和能力。
為開展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獲得補助的企業應對次年1月底向市、區科技部門填報市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財政補助績效調查表,為市相關部門績效評價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市、區科技、財政等部門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中介機構統計檢查等方式,對企業研發活動開展情況以及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對政策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市、區科技、財政部門等可改進完善補助方式。
企業研發費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誠信記錄、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市科技、財政部門將違規企業和責任人記錄科技誠信檔案,三年內不準申報財政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政策與其它市科技政策有重疊、交叉的,補助資金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補差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度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