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激發企業創新熱情,進一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進全市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中心,是指本市企業自主建設,并經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依條件審核認定的研發機構。
第三條 研發中心依托企業需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研究開發實力。
第四條 研發中心的宗旨和任務(一)以增強企業競爭力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為目標,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研究開發,不斷研究開發出具有市場前景和競爭力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提升產業技術水平。(二)開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業升級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三)引進、集聚和培養人才。培養高水平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建設高素質的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
第五條 嘉興市科技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統一歸口管理研發中心認定工作,負責政策制定、資格認定、指導實踐、服務需求等方面的工作。各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研發中心的組織申報、審核推薦、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 研發中心依托企業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對研發中心的領導和管理,組織實施研發中心建設計劃規定的各項工作。(二)負責為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保障。(三)負責監督研發中心的資產及經費使用。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七條 研發中心重點面向在我市登記注冊的規上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上年度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比例不低于5%;2.上年度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比例不低于4%;3.上年度銷售收入20000萬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發費用不低于500萬元。(二)具有相對獨立的研發機構,專職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10人(軟件類企業不低于15人),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三)科研場地相對集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設備原值總額20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50萬元以上)。(四)企業已實施2個以上科技計劃項目(包括企業自主立項),獲得授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3項以上。(五)近三年內累計轉化科技成果7項以上。(六)建有完整規范的技術創新管理體系,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研發中心的研發費用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列賬。(七)企業誠信經營,發展良好,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等行為。
第八條 認定程序:(一)企業自愿。企業通過在線平臺優化完善資料,提交認定研發中心意愿。(二)審核推薦。縣(市、區)科技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初審,并在線上報推薦單位;(三)達標認定。市科技局對各地科技部門推薦上報的擬認定研發中心進行復核、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正式發文認定。研發中心名稱原則上采用“企業簡稱+核心研發方向+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九條 運行管理(一)研發中心依托單位應制定研發中心運行發展規劃,健全研發中心組織架構,集聚專職研發隊伍,提升相關科研條件,確保研發中心各項科技創新活動有序開展。(二)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為研發中心建設單位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項、成果轉化等方面的精準科技服務,研發中心應向市、縣(市、區)科技部門報告運行狀況,報送研發成果、發展績效等信息。(三)研發中心建設運行中,需發生地址、名稱等變更的,應在變更發生前1個月內提出申請。如僅變更研發中心地址等非實質性情況的,書面報告縣(市、區)科技部門核實備案;如中心名稱、組織架構、研發方向發生重大調整的,需經縣(市、區)科技部門確認,報市科技局備案。(四)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在研發中心建設運行中,發現建設單位(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研發中心資格,建設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研發中心認定以及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和財政資金資助。(1)研發中心運行期間,違反國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規定,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嚴重科研失信。(2)研發中心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告運行狀況、不按規定進行變更事項申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原《嘉興市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嘉科高〔2019〕68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