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浙經信裝備〔2023〕185號
各市、縣(市、區)經信局、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轄內各監管分局,各有關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寧波不發),省屬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制造業首臺(套)提升工程的意見》有關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業首臺(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試行)》(浙經信裝備〔2022〕9號)規定,現就做好2023年度制造業首臺(套)產品保險補償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
列入《浙江省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3年版)》的首臺(套)裝備生產企業。
二、保險險種
采取裝備制造企業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以下簡稱“綜合險”)示范條款承保質量風險和責任風險,質量風險是指因產品質量缺陷導致用戶要求修理、更換或退貨的風險;責任風險是指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用戶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風險。對于飛機、船舶及海工裝備、核電裝備等單價金額巨大的重大技術裝備,由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雙方自主協商,可以選擇按國際通行保險產品條款進行承保。
三、補貼標準及投保時間
(一)申請裝備的交付用戶時間應在首臺(套)裝備認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廣應用目錄時間之內,起保時間在2022年9月1日(本通知所列的時間均含本數,下同)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且在其保單正式生效并全額交付保費后申請補貼,同一裝備由裝備研制企業集中統一申報。續保項目應保持連續投保并已獲得省財政補貼,如不連續的則按新投保項目提交相關材料。實行分檔階梯(退坡式)保險補償機制,省財政對投保首臺(套)產品按照實際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2%,以及國際、國內和省內首臺(套)產品首年度實際保費的90%、80%和70%給予保險補償,并從次年度開始保險補償比例逐年遞減10%,每年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最多可連續支持3年。
(二)對于符合條件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生產企業投保“綜合險”,采取先保后補的方式,對首次使用的前三臺(套)裝備或者首批次投保裝備給予保費補貼,關鍵零部件首臺(套)裝備保險補償的覆蓋范圍可擴展到首年度投保裝備。
1.前三套裝備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前3臺(套)重大成套裝備;
2.首批次投保裝備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原則上間隔時間不超過3個月)、同批生產的裝備產品(原則上投保數量不超過50臺,且投保裝備總價不超過2000萬元);
3.首年度投保裝備是指用戶在首年度內購買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原則上間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同批生產的裝備產品(原則上投保數量不低于50臺,且投保裝備總價不超過1000萬元)。
(三)首年度關鍵零部件保險責任限額應當不低于裝備價值的2倍,首臺(套)裝備、首批次裝備保險責任限額應不低于裝備價值。
(四)已獲國家保費補貼的重大裝備,省級首臺(套)保險補貼資金不再給予重復支持;首臺(套)裝備保險補償與應用獎勵不得同時享受。
(五)申請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如通過中間方(包括銷售商、融資租賃公司、農業合作社等)到最終用戶使用的,需同時提供交付最終用戶的相關證明材料。首臺(套)裝備所有權仍保留在生產企業關聯企業的不得申請。
(六)獲得首臺(套)裝備保險補償支持后中斷申請后再申請的,保險補償比率按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補償比例遞減10%。
四、申報程序和資金撥付
(一)申報程序
投保企業通過“首臺(套)提升工程數字化集成系統”(網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寫有關申請表,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正規合同、最終用戶接收證明(明確正式交付時間、地點,通過中間方的還需同時提供最終用戶接受或使用證明)、保單并加蓋保險公司公章、保險機構開具的保險費發票、保險機構出具的全額保費收取證明、投保企業全額交付保費的支出憑證等申報材料(均為PDF掃描件)。企業申報材料無須報送紙質材料。
各地經信局會同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轄內各監管分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查后,于2023年9月15日前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并將推薦函及項目匯總表(紙質版)一式三份并報送省經信廳,同時在網上平臺上傳推薦函及項目匯總表PDF掃描件,并通過網上平臺推薦報送相應項目(逾期系統將自動關閉)。縣(市、區)推薦函及項目匯總表(紙質版)請同時報送所在設區市經信局、財政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轄內各監管分局。
(二)審核和資金撥付
省經信廳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分別在線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其中省經信廳審核投保企業和產品領域符合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審核保單的合規性。省經信廳對申請補貼的材料審核后,會同省財政廳擬定保費補貼比例及額度。經審核確定后,補助資金將在2024年省工業與信息化專項資金中一并下達。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經信局、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轄內各監管分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和配合,積極發動企業投保,有效推進保險補償工作的開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要精心組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對企業投保情況認真核實、及時匯總,提供準確的企業投保費用相關材料,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三)各地經信局、財政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發現企業及承保機構違規獲得補貼資金的,應及時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評價,更好發揮財政資金的最佳效益。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轄內各監管分局要加強對首臺(套)保險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未嚴格執行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展不正當競爭及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等經營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并追究保險公司相應責任。
(五)資金申報、使用單位(企業)承擔資金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
聯系人:
省技術創新中心 柳世襲 0571-88229695
省經信廳裝備處 嚴夢玲0571-87058343
省財政廳經建處 毛俊強0571-87058450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財險處 張 浩 0571-87189656
附件:2023年浙江省首臺(套)裝備保費補貼申報匯總表.wps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