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浙經信服務〔2023〕179號
各市、縣(市、區)經信局:
為進一步發揮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的示范引領作用,加強跟蹤服務,根據《浙江省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遴選管理辦法(試行)》(浙經信服務〔2023〕10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對相關示范企業(平臺)進行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核對象
第一、二、三、四批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示范平臺。
二、復核內容
省經信廳委托各設區市經信局對示范企業(平臺)進行復核。各設區市經信局通過現場調研與材料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照《管理辦法》相應申報條件進行審查、核實,并對企業(平臺)的可示范性和典型性進行評估和評價,在此基礎上提出復核意見和建議。復核意見分保留、撤銷和變更三種,原則上對符合《管理辦法》申報條件,或不能完全符合《管理辦法》申報條件,但典型性明顯、有一定示范意義的企業(平臺),可復核為保留;出現《管理辦法》變更和撤銷情況的,提出撤銷或變更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復核意見為變更的,請同時提供相關依據。
三、相關要求
1.各縣(市、區)經信部門組織本地示范企業(平臺)填報《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表式詳見附件1),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于8月28日前報所在設區市經信部門。省屬企業和央企在浙機構按照屬地化原則申請。
2.各設區市經信部門收到《申請表》后,及時組織開展現場復核,并將結果于9月28日前正式行文報省經信廳,匯總表蓋章后作為文件正式附件(表式詳見附件2)。企業紙質《申請表》原件各一份同時報省經信廳備案。
3.省經信廳視情況對復核結果進行抽查并公布。為加強政策銜接,在省經信廳正式復核通過名單印發前,原第一、二、三、四批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稱號依然有效;名單印發后,原第一、二、三、四批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稱號自動失效,以復核公布名單內企業(平臺)為準。
4.第五、六、七批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項目)出現《管理辦法》變更或撤銷情況的,請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5.相關紙質材料請各設區市以快遞形式寄送,郵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區體育場路479號,郵編:310007。
聯系人:龔友誠、張豪,聯系電話:0571-87055246(兼傳真),郵箱:scfwyc@163.com。
附件:1.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復核申請表
2.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復核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