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浙經信裝備〔2023〕198號
各市、縣(市、區)經信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制造業首臺(套)提升工程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擴大消費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浙政辦發〔2023〕26號)有關要求,根據《浙江省制造業首臺(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試行)》(浙經信裝備〔2022〕9號),現就做好2023年度制造業首臺(套)裝備應用獎勵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列入《浙江省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3年版)》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機器人與數控機床、智能電氣、醫療器械等四個“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重點領域的首臺(套)裝備生產企業。已享受國家或省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或首臺(套)裝備所有權仍保留在生產企業其關聯企業的不得申報。
二、申報條件
首臺(套)裝備應用獎勵為一次性獎勵,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首臺(套)裝備應用獎勵:
(一)用戶企業購置應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機器人與數控機床、智能電氣、醫療器械等四個“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重點領域的首臺(套)裝備(前三套裝備或者首批次裝備)且總價超過1000萬元,并實現首臺(套)裝備工程化質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裝備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生產、同批簽訂合同(原則上間隔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裝備產品。
(二)申報首臺(套)裝備交付用戶的時間應在首臺(套)裝備認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廣應用目錄時間之內。
三、申報程序
(一)裝備生產企業通過“首臺(套)提升工程數字化集成系統”(網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寫有關申請表,并提交首臺(套)裝備正規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全額支付憑證、用戶接收證明(明確正式交付時間、地點,通過中間方的還需同時提供最終用戶接收或使用證明)、用戶企業應用首臺(套)裝備實現工程化質量提升等申報材料(均為PDF掃描件)。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
(二)申報企業所在地經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省屬企業集團本級可直接行文報送省經信廳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負責受理企業申報資料的各地經信局承擔直接審核和監督責任。
(三)省經信廳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政策要求,擬定補貼比例及額度。經審核確定后,獎勵資金將在2024年省工業與信息化專項資金中下達撥付。
四、其他事項
請各地于2023年9月22日前將推薦函、項目匯總表(各一式3份)報送省經信廳。縣(市)的推薦函及項目匯總表請同時抄送所在設區市經信部門。
聯系人:
省技術創新中心 柳世襲 0571-88229695
省經信廳裝備處 嚴夢玲0571-87058343
省財政廳經建處 毛俊強0571-87058450
附件:2023年浙江省制造業首臺(套)裝備應用獎勵申報匯總表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