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六批國家工業遺產認定申報工作
(一)申報條件。申報主體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滿足《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有關條件。
(二)申報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申報推薦工作。中央企業集團總部負責組織本集團內申報推薦工作。
(三)推薦數量。已開展省級工業遺產認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5項;未開展省級工業遺產認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2項(過渡期1年);中央企業集團推薦本單位工業文化遺產數量不超過2項。
(四)申報方式。請各省級工信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根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申報主體填寫《國家工業遺產申請書》并進行初核,擇優確定推薦名單。
二
第一批、第二批國家工業遺產復核工作
請各省級工信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對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8年)認定的國家工業遺產項目單位核心物項保存狀況、保護利用規劃實施情況、保護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況等進行初核,組織項目單位填報《國家工業遺產復核表》并提出復核意見建議。未主動申請復核的項目單位,視為放棄“國家工業遺產”稱號。
三
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工信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要加強組織領導,深入挖掘工業遺產資源,建立工業遺產分級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認定程序、評價指標等,做好申報推薦、復核工作。
(二)請各省級工信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于2024年2月29日前,將推薦文件和申報材料、復核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電子版U盤一份)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