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開管發〔2024〕1號
機關各局室、經開國控集團,各兵團,各小鎮,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科創載體能級,優化科創生態體系,依據《浙江省“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2023-2027年)》、《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全國“雙創”示范城的實施意見》(杭政〔2019〕55號),制定《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2024年1月1日
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以下簡稱“開發區”)科創孵化載體高質量發展,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支撐建設具有全省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創孵化載體(以下簡稱“載體”)是指以構建科技創新創業生態為主線,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以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探索新模式、形成新業態為目標,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平臺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主要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
第三條 開發區開展載體培育體系建設,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不同的發展方向、階段、形態,構建起開發區有梯度、有層次的載體培育、服務、管理體系,創新創業局負責對載體進行動態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載體實行備案制,已建成運營且尚未獲市級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或備案的,由該載體的運營主體遵循自愿原則,向創新創業局申請備案;對已獲市級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或備案的,提交相關材料后直接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 載體招引培育標準
第五條 納入開發區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標準:
(一)在開發區注冊登記并實際運行的獨立法人。
(二)具備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屬于租賃場地的,應保證1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孵化器內機構服務人員總數不少于2人。
(四)孵化器有明確的產業定位(孵化方向原則上不超過2個),符合開發區產業導向。
(五)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5家,其中60%以上在孵企業符合孵化器產業定位。
(六)具備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功能,能夠向入駐企業提供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及市場拓展等孵化服務。
(七)具備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和退出機制。
第六條 納入開發區載體培育體系的眾創空間標準:
(一)在開發區注冊登記并實際運行的獨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基礎服務設施,能夠為創新創業者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10個創業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務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屬于租賃場地的,應保證1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團隊和主要負責人要具備一定行業背景、創新創業經歷、相關行業資源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2名,并聘請兼職導師不少于1名。
(四)已協議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5家。
(五)具有完善的服務體系,可以提供專業平臺、供應鏈服務、資源對接、投融資對接等一種或多種服務,能夠整合資源,提供具有專業技術基礎的線上線下聯動,實現信息溝通便利化。
(六)具有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工作機制,包括項目遴選、流轉或淘汰機制、信息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第七條 開發區內載體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創新創業局,審核通過后進入備案名單。
第八條 各類新建的載體按照上述備案標準組織實施建設,待條件成熟后可申請備案。利用工業廠房改建的,須符合相關規劃和產業發展要求,經發局、規建局與創新創業局聯合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條 載體需將規劃方案、現場資料、房號(或工位)分布圖等資料報送創新創業局,并將上述資料在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載體引進的各類企業(項目)在符合創新積分系統注冊條件后,統一納入系統管理。入孵企業和項目應符合開發區產業導向。
第十一條 載體應定期(每季度)向創新創業局報送企業入駐、科技創新等情況。創新創業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載體運營和企業入駐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入駐企業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將取消當年載體和企業的政策申請權限。載體不得擅自變更產業方向和功能定位,若有調整應及時報備創新創業局,否則可視情終止備案資質。
第十二條 創新創業局對載體實施動態管理,統一開展績效考核評價,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參照本辦法附件二;對于當年新引進的載體,給予兩年試運營期,期間不進行績效考核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對外公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完善績效獎勵和退出機制。對當年評價為良好及以上載體優先滿足擴大孵化面積需求;對當年評價為不合格的載體不予享受相應政策扶持。
第十三條 納入開發區培育體系的載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申報材料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在考核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質量事故、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或有嚴重失信等行為的。
(四)連續2年年度考核評價為不合格的。
(五)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開發區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載體給予專項支持和獎勵,具體按照本辦法:《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快科創孵化載體建設實施細則》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由創新創業局牽頭組織實施。
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快科創孵化載體建設實施細則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以下簡稱“開發區”)科創孵化載體(以下簡稱“載體”)高質量發展,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制定開發區科創孵化載體實施細則。
一、適用主體:
本細則適用主體主要包括兩類:
(一)根據《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開發區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創新創業局備案的載體運營主體;
(二)在開發區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納入開發區創新積分系統評價管理且接受上述載體服務的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
本細則中載體在孵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開發區注冊登記,產權明晰、自主經營、創新能力較強,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符合開發區產業發展導向。
2、企業職工人數小于100人,且上年度銷售收入小于1000萬元。
3、企業入駐孵化載體時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4、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人工智能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孵化企業畢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中的其中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二、支持內容
(一)激發載體發展活力
1、支持引進知名品牌載體。開發區每年通過評審遴選一定數量的國際國內優秀科創孵化載體,落地后給予運營主體為期三年的基礎運營費用補助,補助金額為第一年300萬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各100萬元。
2、鼓勵加速育孵硬科技企業。每年按孵化企業(含在孵企業和畢業五年內企業,下同)實際當年新獲得的融資額(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1%給予運營主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
3、鼓勵引進外資。孵化企業實際利用外資的,經認定后,按照其實際到位外資總額的0.5%對運營主體進行補助,當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4、鼓勵載體提檔升級。對當年首次獲得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給予運營主體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的補助。眾創空間按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補助標準減半執行。
5、支持載體培育優質企業。自主培育企業成為省科小、國高企、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分別給予運營主體1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補助;對當年經上級知識產權部門認定或者確認的國內高價值專利,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出的國外專利申請,分別給予運營主體每件1萬元、2萬元的補助。
6、鼓勵營造創新創業氛圍。鼓勵載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對經創新創業局備案并冠以雙創品牌的,依據活動規模按次補助,30人以上的活動2000元/次,80人以上的活動5000元/次,活動補助當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承辦國家級活動的,經開發區認定批準后按活動實際費用的80%給予運營主體單次不超過200萬元的經費補助;承辦省市級活動的,經開發區認定批準后按活動實際費用的50%給予運營主體單次不超過50萬元的經費補助。
7、加強孵化人才隊伍建設。鼓勵載體開展創業孵化從業人員培訓,加大對專業人員的培養力度,建立高素質、職業化的創業孵化人才隊伍。載體內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取得孵化器從業人員資格證、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等證書,按實際發生的培訓和考試費用給予運營主體100%補助,當年最高不超過3萬元。
8、支持開展畢業企業跟蹤服務。經載體培育的畢業企業在開發區內購置場地的或租用超過500平方米場地三年以上的,且全部自用的,經認定后,按照每家10萬元標準,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補助。
9、吸引高層次人員創新創業。支持載體開展高層次人才項目引進和創業服務工作。區“5213計劃”扶持項目落地在載體內且已獲得快速扶持資金的,給予運營主體卓越類20萬元/個、領航類15萬元/個、新銳類或雛鷹類5萬元/個的補助;孵化企業在開發區內新認定杭州市D類及以上人才,給予運營主體5萬元/人的補助,新認定為杭州市E類人才,給予運營主體1萬元/人的補助;孵化企業自主培育國家級、省級、市級領軍人才的,分別給予運營主體20萬元/人、10萬元/人、5萬元/人的補助。
10、加大成長培育激勵。鼓勵載體加強企業孵化培育能力,根據當年載體內的孵化企業實繳稅收總額,每500萬元給予30萬元的里程碑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11、建立載體年度考核機制。納管的載體需如實填報運營相關情況和信息等,并按要求按時完成上報。開發區對載體實行動態管理,對載體服務能力、服務成效、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創新服務等環節開展年度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對外公布,評級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連續兩年不合格將終止備案資質。原則上優秀不超過開發區當年科創孵化載體總量20%,良好不超過總量40%。其中:評價為優秀、良好、合格的載體,分別給予運營主體100萬元、75萬元、50萬元的運營補助。
12、加大孵化空間補助。針對租賃非自有物業的載體,根據考核等次,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標準,在不超過其實際承租面積的范圍內分別給予優秀、良好、合格載體的運營主體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租金補助。
若無特殊說明,以上1-12條政策的享受主體均為載體運營機構。
(二)強化載體招引培育賦能
13、空間補助。對經備案的孵化載體當年新招引的企業,自其入孵之日起,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標準,給予企業連續兩年的房租補助,補助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企業享受的各級房租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總額。
14、發展扶持。對納入開發區創新積分系統評價管理的在孵企業,按照ABCD進行分類扶持。
扶持資金由研發費用補助、貸款貼息組成,其中:
(1)研發費用補助,按當年研發投入的50%進行補助(以稅務加計扣除數據為準);
(2)貸款貼息補助,對企業實際支付利息(以LPR為上限)的80%進行補助,貼息總額不超過發展扶持資金的20%;
A類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B類企業最高不超過60萬元,C類企業最高不超過30萬元,D類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歷年評審結果有差異的,以最高檔次的扶持金額為準。扶持申請基準日以獲得最高檔次扶持起算,企業需在三年內完成全額申請,區“5213計劃”扶持項目不享受該條政策補助。
若無特殊說明,以上13、14條政策享受主體為載體內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
三、附則
1、鼓勵開發區運營主體利用閑置產業空間建設載體,經創新創業局備案認定的載體以及經認定的省級小微企業園,其入園企業可以享受第13、14項政策;三星級以上的省級小微企業園可視同市級以上孵化器享受本政策;經載體引進落地在開發區內其他空間的情況,經開發區雙招雙引聯席會議明確后可享受本政策。
2、運營主體及其孵化企業享受的房租(空間)補助的總額不得超過運營主體實際租金支出。
3、本細則涉及的補助不以被扶持主體當年對開發區的財政貢獻為限。本政策中涉及的項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在同一年度實行就高補助,跨年度實行進檔差額補助。所有政策均可與國家、省、市、區各類政策同時享受,仍在“一事一議”政策期內的載體及載體服務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由創新創業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以及相關材料的初審工作,經開發區“企安心”普惠政策線上流程審批通過后兌現。
4、本細則中界定的“招引”是指從蕭山區外引進企業(項目),載體內的虛擬注冊企業不享受本政策,也不能作為載體運營機構參與評價和兌現補助的依據。對項目造假、數據造假、扶持資金未按規定使用、當年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質量事故、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細則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開發區創新創業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