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 財政部 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關于印發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知發運字〔20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科技廳(局),財政廳(局),各軍兵種裝備部(參謀部、戰勤部),軍委機關各部委有關局(廳)、軍委各直屬機構有關局、軍委各直屬單位科研部,武警部隊裝備部,中國科學院,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決策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制定了《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
財政部 自然科學基金委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24年1月14日
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決策部署,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知識產權的聲明制度,支撐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含國防專利)(以下統稱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質量監測、績效分析和科學管理,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新型舉國體制,按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有關部署,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知識產權的聲明制度,推動強化關鍵領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知識產權布局,提高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更好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按照統籌兼顧、穩妥有序、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以下簡稱聲明制度),組織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在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申請環節規范聲明受資助的項目信息,打通聲明填寫、信息采集、跟蹤監測等全鏈條,持續跟蹤分析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數量、質量、運用等情況,有效發揮專利審查對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評價和引導作用,提高項目承擔單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運用能力,不斷提升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產出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聲明制度內容、范圍和要求
(一)聲明內容。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在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申請時,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網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對該專利申請所依托的項目類型、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等信息進行聲明;其中,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在財政產出國防專利申請時,需在國防知識產權業務系統中,對該國防專利申請所依托的項目類型、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等信息進行聲明。國防和軍隊建設涉密科研項目產出專利,需在國防知識產權業務系統中聲明。聲明信息僅作為政府管理的內部信息,暫不對外公開。
(二)項目范圍。率先在中央財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項目中實施,范圍包括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含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重大專項接續項目、面向2035的重大項目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國家科研項目,以及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項目。后續視制度運行情況,研究逐步將項目范圍擴大至其他中央部門科研項目及地方財政資助科研項目。需要聲明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范圍發生調整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管理要求。
1. 提交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需要在專利申請受理后進行聲明;如專利申請已受理尚未授權,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補充提交聲明;對于已授權專利可自愿聲明。
2. 每個財政科研項目專利只能聲明一項財政資助科研項目信息,涉及多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僅聲明其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信息。
3. 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申請人應為項目承擔單位(個人)或其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科研人員。
4.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督促本單位項目負責人、發明人或專利工作人員等參與者及時規范進行聲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做好指導監督。未進行聲明的財政科研項目專利不得作為項目結項驗收的成果。
三、服務保障措施
(一)聲明信息采集。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或個人按照上述要求填寫聲明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負責對聲明的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申請人等信息進行采集。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對聲明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對于不符合聲明填寫要求的不納入財政科研項目專利范圍。
(二)審查服務支撐。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結合項目來源、技術領域、申請人信息、聲明數量等情況,依法進行專利審查,進一步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
(三)質量評價反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分別組織對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申請數量、技術領域、授權情況等進行監測評價,按照項目類別、承擔單位等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定期向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軍隊有關單位反饋專利聲明信息。相關質量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驗收評價和績效分析的重要依據。
(四)運用情況跟蹤。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分別組織對授權后的財政科研項目專利進行持續跟蹤,對維持年限以及專利轉讓許可、轉化實施等運用情況進行分析,與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軍隊有關單位共同推動財政科研項目專利轉化運用。根據有關跟蹤監測情況,進一步指導優化各類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政策引導。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聲明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強管理引導、強化工作協同、做好服務保障,將聲明制度要求及相關宣傳培訓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等管理環節,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按要求進行資助項目信息聲明。各地知識產權、科技、財政部門可參照試行建立地方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確定聲明項目清單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與完成備案的有關地方建立清單內項目專利聲明信息的反饋機制,支持地方做好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管理和運用。
(二)健全運行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便利順暢的聲明信息采集和數據共享機制,及時開展財政科研項目專利評價監測工作,把好聲明入口關和項目驗收關,不斷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和實施效果。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以聲明制度實施為牽引,強化科研項目全過程知識產權管理,切實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產出績效。
(三)強化協同運用。各地知識產權、科技部門要將財政科研項目專利作為重要的成果庫,在提高專利質量的同時,做好與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落實等政策銜接,發揮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體系作用,全方位提高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運用效益。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授權超過五年沒有實施且無正當理由的財政科研項目專利,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無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