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監注〔2024〕5號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省局對《浙江省企業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企業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企業轉型升級,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等。
第三條 企業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使用“浙江”字樣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企業,企業名稱可以申報使用“浙江”字樣。其中投資、控股、融資性擔保、房地產開發業企業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集團母公司名稱申報使用“浙江”字樣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同時注冊資本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企業名稱申報使用“浙江”字樣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同時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第五條 原名稱使用“浙江”字樣企(事)業單位改制的,允許繼續保留使用。
第六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綴以“浙江”字樣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或冠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名稱;
(二)所從屬企業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應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已經登記的注冊資本或出資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企業,擬申請使用“浙江”字樣的,可在辦理注冊資本或出資額變更時同步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第八條 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的企業,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同步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不得使用“浙江”字樣。
第九條 已經登記的使用“浙江”字樣的企業名稱可以依法轉讓。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并由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名稱轉讓信息。
第十條 企業名稱爭議按照“誰登記、誰處理”的原則,由被爭議企業的登記機關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名稱抽查制度,加強對使用“浙江”字樣企業名稱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浙江”與下級行政區劃連用的名稱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2013年2月5日公布的《企業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管理辦法》(浙工商企〔201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