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浙江省2024年度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經信局、財政局(寧波市不發),各金融監管分局,各有關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省屬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打造新材料科創高地促進新材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關于深入實施制造業首臺(套)提升工程的意見》,更好地引導和推動重點新材料的產業化和規模化應用,現就做好2024年度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浙江省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4年版)》中,產品符合《浙江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23年版)》,且在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投保產品全部交付用戶使用、保單正式生效并在保單有效期內全額交付保費的首批次新材料生產企業。
二、申報保險補償產品及承保公司(一)申報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新材料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用戶單位為關聯企業及貿易商的,不屬保費補貼范圍。申報保費補貼的投保產品累計銷售合同金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元。(二)已獲得國家保費補貼的首批次新材料、已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所用的材料,不再重復享受新材料保險補償政策。首批次新材料應用獎勵與保險補償不得同時享受。(三)承保保險公司須符合《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60號)相關要求,且完成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產品備案。
三、保費補償(一)省財政對新投保新材料產品按照實際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2%,國際、國內和省內首批次新材料產品首年度實際保費的90%、80%和70%給予保險補償,續保產品按首年度實際補貼比例逐年遞減10%給予保險補償。年度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累計支持不超過3年。國際、國內和省內首批次新材料的分檔,按《浙江省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2024年版)》分檔確定。(二)投保新材料產品應根據材料成熟度、潛在風險情況、應用領域等確定合理的責任限額。
四、工作要求(一)各地經信局、財政局、各金融監管分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和配合,高效推進保險補償工作的開展。(二)投保企業通過“首臺(套)提升工程數字化集成系統”(網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申報,于2024年10月10日前對照附件要求上傳有關材料。各地經信局會同財政、各金融監管分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于2024年10月16日前通過系統上傳初審意見(需聯合行文)。(三)省經信廳會同浙江金融監管局分別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其中省經信廳審核投保企業和產品領域符合度、浙江金融監管局審核保單的合規性。省經信廳審核確認后,會同省財政廳確定保費補貼比例及額度,補助資金在2025年省工業與信息化專項資金中一并下達。(四)資金申報、使用單位(企業)承擔資金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五)有關單位要嚴格把關,認真組織做好初審工作,現場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杜絕騙保騙補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果。初審中發現申報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要向社會通報,并按規定實施懲戒。附件:2024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險補償申報材料要求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財政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2024年9月4日
附件
2024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險補償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請企業基本情況;(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三)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投保產品符合要求的銷售情況和保費繳納情況的審計報告(核驗投保產品銷售合同、交貨憑證、發票、銷售金額、用戶及應用領域、保單、保費繳納等真實、有效性),并附相關合同、憑證材料(若發票、交付憑證較多可僅提供可核查的清單);(四)產品應用領域證明材料;(五)承保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備案編號、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承保時點符合《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公司條件的證明材料;(六)其他需要補充的有關證明材料。備注:上傳線上申報系統的申報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