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2024〕49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各普通高校: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4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策性崗位招錄。持續做好事業單位招聘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生,下同)工作,優化考試時間安排,8月底前基本完成2024年面向應屆畢業生的事業單位招聘計劃。提前謀劃2025年事業單位招聘工作,挖掘編制存量,加大補員力度,穩定高校畢業生招聘規模。
二、延續實施國有企業增人增資政策。按照工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的工資總額難以滿足擴大高校畢業生招聘需求的國有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統籌考慮企業招聘高校畢業生人數、自然減員情況和現有職工工資水平等因素,可給予一次性增人增資,核增部分據實計入工資總額并作為下一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基數。政策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優化一次性擴崗補助政策。將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和一次性擴崗補助合并為一次性擴崗補助,對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及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足額繳納3個月以上的失業、工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不足一年時,從就業補助資金支出。政策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實施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崗位補貼政策。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的,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申領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到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養老服務、家政服務和現代農業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申領每年1萬元的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該項補貼與到中小微企業就業崗位補貼不重復享受。
五、實施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政策。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企業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費之和申領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
六、實施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按規定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領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費的三分之二,核定補貼的繳納基數不超過全省上年度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七、實施一次性求職補貼政策。畢業學年內來自城鄉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零就業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或屬于孤兒、持證殘疾人,或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養畢業生,可申領30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
八、實施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符合條件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創業,可申請最高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并按規定給予全額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招用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等重點人群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貼息。
九、實施創業補貼政策。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初次創業,且正常經營滿6個月的,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初次創辦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養老、家政服務、現代農業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給予企業連續3年的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第一年5萬元、第二年3萬元、第三年2萬元。該項補貼與一次性創業補貼不重復享受。
十、實施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政策。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創業,正常經營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可申領不超過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
十一、實施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政策。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創業,帶動3人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每年2000元的帶動就業補貼;帶動超過3人就業的,每增加1人再給予1000元補貼,每年總額不超過2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十二、實施創業場地租金補貼政策。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租用經營場地創業的,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創業場地租金補貼。
上述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場地租金補貼及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對象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單位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人員,首次申領補貼或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在登記注冊5年以內。
十三、實施見習補貼政策。廣泛動員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每年募集不少于5萬個見習崗位。見習單位向見習人員按月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補助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補貼。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的,各地可對保險費用給予補貼。上述補貼的期限按實際見習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對見習期未滿與見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各地可給予剩余期限見習補貼,政策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做好見習單位動態管理,對超過1年未提供見習崗位且未開展見習活動的要及時予以清退。
十四、實施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登記失業青年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城鄉勞動者和在校大學生到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十五、強化青年求職能力訓練。加強高校畢業生等青年職業指導和求職能力訓練,組織青年求職能力實訓營,加大青年求職能力師資培養,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開展模擬面試、簡歷診斷、職業規劃等互動教學,組織企業參觀、行業調研、崗位鍛煉等體驗活動。
十六、落實高校主體責任。各高校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畢業生就業工作,健全“校—院”兩級就業工作領導體系,深化開展書記校長訪企拓崗促就業專項行動,圍繞我省現代產業體系建設,以高質量就業為導向動態調整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加強就業教育和職業規劃指導,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成才觀、職業觀、就業觀。主動挖掘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帶動就業潛力,引導畢業生發揮專業所長,實現多領域多渠道就業。持續做好2024屆畢業生就業情況分析和跟蹤服務。
十七、加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幫扶。開展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幫扶,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職業指導、3次崗位推薦及1次培訓或見習機會,開展困難高校畢業生“一對一”結對幫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探索數字賦能為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青年提供培訓、見習、招聘信息推送。
十八、優化青年就業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高校畢業生等青年人才公寓等支持,為青年人才就業提供便利。統籌就業與人才政策服務事項,推進并優化“高校畢業生就業一件事”辦理。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普遍設立青年就業服務窗口,有條件的地區要依托零工市場(零工驛站)、家門口就業服務站等建設一批青年就業驛站,為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十九、加強就業權益維護。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依法查處虛假招聘、違規收費、“黑中介”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加大就業權益知識普及,增強高校畢業生等青年風險防范和權益保護意識。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教 育 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