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2024〕55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2024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事項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水平。在原享受傷殘津貼待遇標準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74元,二級166元,三級158元,四級150元。
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因工死亡人員有多名供養親屬的,調整后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2023年度全省非私營單位與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三、其他待遇調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和工傷退休人員,按照202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辦法增加養老金,如增加的金額低于相同傷殘級別每人每月傷殘津貼增加金額的,按照相同傷殘級別每人每月傷殘津貼增加金額補足差額。其中,無法區分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的工傷退休人員,按照202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辦法增加養老金,如增加的金額低于每人每月158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58元的標準補足差額;其他工傷退休人員,按照202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辦法增加養老金,如增加的金額低于每人每月138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38元的標準補足差額。
四、資金來源
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工傷退休人員(含無法區分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的工傷退休人員以及其他工傷退休人員),按照202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增加的金額低于按照本辦法每人每月增加金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傷殘津貼和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工傷退休人員(含無法區分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的工傷退休人員以及其他工傷退休人員)有關待遇,在2024年9月30日前調整到位;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在2023年度全省非私營單位與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公布的次月調整到位。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