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務局、省級企業:
為貫徹落實主動擴大進口戰略,根據《浙江省商務廳等9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和重點進口平臺創建辦法的通知》(浙商務聯發〔2020〕75號)(簡稱《創建辦法》)文件要求,現就申報第三批浙江省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簡稱“省級進口示范區”)和省重點進口平臺創建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一)省級進口示范區的創建對象
1.符合創建要求的縣(市、區)政府。由當地商務部門牽頭提出申請,經縣(市、區)政府同意和設區市商務局推薦后上報省商務廳。
2.符合創建要求的開發區(園區)、綜合保稅區。由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設區市商務局推薦后上報省商務廳。
(二)省重點進口平臺的創建對象
符合創建要求的進口交易平臺、進口展貿平臺、進口供應鏈平臺以及進口促進服務平臺,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市商務局統一推薦后上報省商務廳。
省級企業可直接向省商務廳提出申請。
二、申報材料
(一)總體要求
1.省級進口示范區、省重點進口平臺的申報材料應獨立裝訂成冊,使用普通A4紙打印。
2.省級進口示范區應有進口平臺作為支撐。符合省重點進口平臺創建條件的平臺,可同時納入省重點進口平臺創建對象。相關平臺按照省重點進口平臺申報材料的要求編寫,獨立成冊。
(二)省級進口示范區申報材料
1.設區市商務局推薦請示件。
2.主體材料
(1)進口示范區申報對象上報設區市商務局的請示。
(2)《浙江省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申報表》(附件1)。
(3)各進口示范區按《創建辦法》第十四條(二)、(四)的要求撰寫相關材料,附上有關文件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進口示范區內擬創建省重點進口平臺的平臺,按《創建辦法》第十四條(三)的要求撰寫申報材料,每個平臺獨立成冊。
(二)省重點進口平臺申報材料
1.設區市商務局推薦請示件。
2.《浙江省重點進口平臺創建對象匯總表》(附件3)。
3.主體材料
(1)各縣(市、區)上報設區市商務局的請示。
(2)《浙江省重點進口平臺創建申請表》(附件2)。
(3)各進口平臺按《創建辦法》第十五條要求撰寫平臺相關材料,附上有關文件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省級企業參照以上方式報送。
三、工作程序
(一)各設區市商務局要及時組織轄區內縣(市、區)商務部門、開發區(園區)、綜合保稅區、有關單位和企業開展申報工作。
(二)每個示范區、每個重點進口平臺需提供紙制版材料一式4份,并提供一套完整的電子版。
各設區市商務局、省級企業于6月30日前將匯總申報材料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省商務廳。
(三)省商務廳召集相關部門或專家,按照《創建辦法》確定的相關條件對材料進行審核,擇優認定省級進口示范區和省重點進口平臺。原則上本次認定省重點進口平臺數不超過20個。
各級商務部門要高度重視省級進口示范區和省重點進口平臺的申報工作,進一步加強進口載體建設,擇優推薦省級進口示范區和省重點進口平臺,積極推動進口高質量發展。
聯系人:曾王棟、樓濱
聯系電話:0571-87051310、87050830
電子郵箱:25044699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