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大江東(經開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推進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科技創新,加快創新活力之城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2016〕16號)精神,特制定《杭州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3月19日
杭州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核心競爭力,加快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推進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科技創新,加快創新活力之城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2016〕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杭州市級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主要培育對象。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主要職責:
(一)指導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地科技部門)開展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并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二)負責各地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第六條 各地科技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市科技局備案;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等事項。
第七條 認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有一定的創新能力,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3,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第八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向本區域科技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杭州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創新能力評價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知識產權材料、科研項目立項材料、科技成果轉化材料、研究開發活動材料和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材料;
3.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
4.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5. 近二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二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需要披露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和研發費用]。
(二)專家評審
各地科技部門組織開展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組織專家組對基本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認定報備
各地科技部門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四)公示公告
市科技局對各地科技部門上報的認定名單統一在網上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備案,頒發“杭州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各地科技部門進行核查。核查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書面報告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當地科技部門報告,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發證時間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 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有嚴重失信等行為的。
第十二條 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資格的,當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30日起實施,由杭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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